本會條例
榮譽會長、永遠名譽會長、名譽會長及顧問條例
(2013 年 11 月 2 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)

為了爭取和感謝校友及社會賢達的支持和幫助,凡對本會有重要貢獻者,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本會榮譽會長、永遠名譽會長、名譽會長或顧問。

一,聘任資格:
  1. 凡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者,經理事會批准,可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。
  2. 凡向本會累计提供 50 萬港元贊助的人士,經理事會批准,可聘任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。
  3. 凡向本會累計提供 10 萬港元及以上贊助的人士,經理事會批准,可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。
  4. 凡卸任的歷屆會長,或在本会有以下服務經歷者,可聘為本會顧問:
    (1) 一屆及以上會長;
    (2) 連續两屆擔任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或司庫者;
    (3) 連續五屆擔任理事者。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二,榮譽會長、永遠名譽會長、名譽會長及顧問的職能和權利:
  1.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,可以邀請榮譽會長、永遠名譽會長、名譽會長及顧問列席理事會議。
  2. 通過監事會或直接向理事會提供建設性意見。
  3. 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中,可享受各項優惠待遇。

三,條例修訂:
在需要時,本條例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修訂,經由會員大會批准通過。


 
監事會條例
(2013 年 11 月 2 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)

為了保證校友會工作依章程順利進行,並對違反章程之事能夠進行有效監督,特設立監事會。

一,監事會的產生:
  1. 監事會由 5-7 名監事組成,由本會歷屆卸任理事出任。
  2. 理事會在換屆大會前向會員發送開會通知時,應附帶下屆監事參選表。報名參加競選監事的會員需在指定時間前,把報名表發送到校友會,由理監事會換屆選舉籌備小組製成選票供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。
  3. 監事的任期每屆 2 年,與理事會換屆同時改選。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 2 屆(4 年)。
  4. 監事會設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各一名。監事長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。
二,監事會的職能:
  1. 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共同代表監事會處理日常監察事務。
  2. 凡發送給理事的理事會記錄,均應抄送給監事長。
  3. 監事長有權列席理事會,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。監事長不能到會時,可委託副監事長到會。
  4. 監事會有權以書面形式就重大事項要求理事會解釋,亦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司庫提供財務資料。
  5.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議,每年至少開會 2 次,討論本會的監事工作及擬定本年度的監事會報告。
  6. 監事會應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向大會提交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。

三,條例修訂:
在需要時,本條例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修訂,經由會員大會批准通過。

附件

  • 本會條例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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